訴訟時效屆滿當事人喪失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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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屆滿當事人喪失什麼權利?

訴訟時效屆滿當事人喪失什麼權利?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權人喪失利用公權力維權的權利,喪失了勝訴權。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從期限的計算來看,訴訟時效期限是可變期限,它可以通過權利人的行為(主張權利)中斷計算,也可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中止時效。而起訴期限是不變的,即使已經採取了其他的救濟手段,結果超過法定期限了,人民法院也應當不予受理。

二、民事訴訟管轄法院是哪裏?

1、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

2、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權,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4、《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屆滿當事人喪失的權利在上文進行了詳盡的説明,民事訴訟是基本的訴訟方式之一,是針對民事糾紛的。民事訴訟法院受理範圍包括財產關係案件、人身關係案件及勞動爭議案件等。像合同糾紛、債務糾紛、勞動報酬糾紛等,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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