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效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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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當事人在適用先履行抗辯權時,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這就是先履行抗辯權效力。那麼,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效力呢,另一方提供或未提供擔保,又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下面,本站小編就將先履行抗辯權效力分為兩個層次,和大家進行一些探討。

先履行抗辯權效力的情況

合同當事人一方在符合上述條件後,即取得先履行抗辯權,根據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以將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分為兩個不同層次。

一、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於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並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是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並不同於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於使既有合同關係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係。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後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後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後,先履行方不再有對方不能給付的危險,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

二、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後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地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可見,先履行抗辯權亦屬一時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了先履行抗辯權,那麼,首先會產生中止履行合同,對方提供擔保等先履行抗辯權效力。如果未提供擔保或恢復能力,則會產生第二層次的先履行抗辯權效力,那就是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先履行抗辯權是一時的抗辯權,其權利的行使並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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