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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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怎麼認定?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怎麼認定?

履行權益的反映:先履行抗辯權,反映了後履行義務人的後履行利益。後履行利益包括期限利益(或順序利益)和履行合同條件。期限利益或順序利益對當事人來講,有時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合同約定,買方於某年一月付款,賣方於同年六月發貨。此約定對賣方來講具有期限利益或順序利益。期限利益的主要表現,在於賣方可以利用買方的資金及時間差去組織貨源。如果買方到期不付款,賣方到期也可以不供貨。不供貨的原因,在於買方未付款。此種情況不能視為雙方違約,而應認定買方違約,賣方因對方違約而行使抗辯權。履行合同條件,是指一方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前提條件。如有的買賣合同明確規定:“款到提貨”或“交款提貨”,在類似的規定中,順序利益和期限利益表現得不是很明顯。但一方履行與另一方履行之間的關係,卻十分明確。

二、中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兩個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後履行一方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以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但這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並非永久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後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沒有促使對方履行,或者沒有促使對方對瑕疵履行採用救濟措施的,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三、釋疑

先履行抗辯權,又叫後履行抗辯權,又叫順序履行抗辯權,因為理論界的叫法不一,所以一直以來挺讓人困惑的。不過,學界主流觀點稱之為“先履行抗辯權”。

之前的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説法,但是沒有關於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先履行抗辯權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首次明確的。

所謂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得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第一, 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第二, 雙方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第三,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

先履行抗辯權基本跟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一樣的,唯一的不同是先履行抗辯權的債務履行有先後順序;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債務履行沒有先後順序。

公民和企業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會與他人發生一些約定事宜,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也是規定了雙方要簽訂相應的合同,那麼在合同中也會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法合同的行為後,另一方也是可以申請解除合同並索要配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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