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是否享有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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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是否享有加班工資
試用期員工是否享有醫療期

醫療期是勞動合同履行中為勞動者規定的必要的治療康復保障期間,因此,即使是處在試用期階段的企業職工,也是有權享有醫療期及相關待遇。企業不得因為職工是在試用期中而剝奪職工應享有的醫療期及相應的待遇,不得因職工要求享有醫療期及相關待遇就與職工解除合同。當職工在享有的醫療期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為加強對醫療期內的患病職工的康復保障,《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得對其進行裁員。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勞動法》第29條在為患病職工呵護有加的同時,並沒有將《勞動法》第25條情形列於醫療期的特殊保護之列,也就是説處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並不受《勞動法》第29條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保護。同樣不受保護的還有《勞動法》第25條所列其他3種情形: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對於這些出現情況,勞動者即使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在法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行使《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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