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社會保險簽訂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9W
依據社會保險簽訂勞動合同
未簽訂勞動合同也可讓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的雙倍工資。


總而言之,只要與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公積金不是必須的。個人可通過社會保險諮詢等服務監督本單位的相關繳費狀況,依法享受社會保險的待遇。同時,對於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單位,可要求其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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