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村民買小產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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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村民買小產權房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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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本村村民買小產權房產權是多少年?

本村村民買小產權房產權是多少年解答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見,農村村民買賣、出租房屋並無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只是出賣後不能再申請宅基地而已。
  關於宅基地上住房轉讓的審批權尚未見明確的法律規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條規定,“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第62條則修改為:“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小產權房使用年限是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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