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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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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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1.一般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2.因重大誤解而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
3.如果當事人受脅迫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4.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5.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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