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間遇到政府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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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間遇到政府拆遷補償
公租房能購買嗎遇到拆遷應該如何補償

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公租房是不可以購買的,公租房的租賃期一般為五年,而公租房拆遷的,承租人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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