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行使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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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行使程序是什麼
留置權的行使程序是什麼
行使留置權的程序是:
1、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
2、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3、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拍賣、變賣。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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