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釋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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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釋義是什麼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合同仲裁釋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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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釋義是什麼
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仲裁是其中的一種。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區別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合同仲裁一般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
在約定仲裁協議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仲裁條款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
第二,仲裁條款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條款應當具有下列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三,仲裁條款必須無法定無效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越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的;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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