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義務釋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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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合同義務釋義是什麼

先合同義務釋義是什麼?

1、先合同義務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義務,即在締結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義務。其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

2、先合同義務是一種合同附隨義務,有別於合同義務。合同附隨義務按時間點劃分可分為先合同義務(生效前)、後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後)和合同中義務(即生效後至履行完畢期間)。先合同義務即為合同生效前之附隨義務。

3、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律義務,即是法律強制締約雙方承擔的義務,而不是由合同雙方自我約定的義務。因此,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是違法行為而不是違反合同的行為。

4、先合同義務的內容是當事人間的信用關係,即遵守信用的義務。

二、先合同義務的內容

1、協力義務

即締約雙方共同盡力促成合同締結成功的義務。“在契約締約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導致合同最終不能成立的情況。如發現新的夥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斷的修改協議會導致合同的締結無限期的拖延,要求對方出讓某些利益或使對方承擔更多的債務等。若當事人一方無力或無意締約的情況下,惡意談判或惡意終止談判損害對方的利益並且該行為有證據證明的,這就違反了協力義務。

2、告知義務

即情報提供義務,其包括:不向對方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義務,這是告知義務最基本的解釋。如不欺詐的義務,不作錯誤陳述的義務等。

3、保護義務

即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善盡必要的注意義務,相互促進,保護對方人身及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同時,不得濫用經濟上的優勢地位,脅迫對方,對對方施加不當影響或利用對方和無經驗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當利益。

4、保密義務

即對締約談判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個人身份、財產狀況、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由於締約過程中“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相互接觸磋商之際已由一般普通關係進入特殊聯繫關係,相互之間建立一種特殊信賴關係”。

先合同義務的釋義是以上幾個,該義務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但是簽訂合同或者合同生效之前發生的。雙方基於誠信原則訂下的保密、保護等附隨義務。但是也區別於一般的合同義務。該合同的基礎是取決於雙方的互相信任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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