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變更名字有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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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變更名字有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情況
用人單位變更名字有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依法改變用人單位的名稱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改變名稱後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主體的地位並未改變,因此它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資人、註冊、登記備案等事項,只要不影響到用人單位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的存在,用人單位就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禁止用人單位以上列事項的變更來拒絕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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