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變更對勞動合同有什麼影響

來源:法律科普站 9.01K

用人單位變更對勞動合同有什麼影響

用人單位的變更分為實質性變更和非實質性變更,這兩種變更有什麼不同呢?對勞動合同有什麼影響呢?對於以上兩個問題,或許很多勞動者都不太清楚。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帶來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有所幫助。

用人單位變更對勞動合同有什麼影響

  用人單位變更一般包括兩種形式:用人單位主體不變,但一些登記註冊事項發生變化;另外一種是用人單位主體變化,由原有的用人單位變成一個新的用人單位,兩個單位是不同的法律主體。

1、用人單位登記註冊事項發生變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列出四種常見的較為重大的登記註冊變更事項,包括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在這些情況發生變化時,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的名稱是用人單位區別於其他單位的識別符號,用人單位在設立時必須具備名稱並在登記機關登記,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上也需要註明單位名稱。用人單位改變名稱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無論是否在勞動合同上進行書面變更,均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人在設立時必須向登記機關登記法定代表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只是用人單位的內部組織發生變化,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合同法》新增加規定投資人發生變化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單純的投資人發生變化只是改變了用人單位的股權結構,並不會改變用人單位的主體結構,也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如上市公司的股東每時每刻都在改變,對勞動合同的履行不會產生任何直接影響。所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公司的股東變化、企業的出資人、合夥人變化時,勞動合同的履行都不會受到影響。在用人單位以上幾項登記註冊事項發生變化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不能以此為理由單方變更或解除。

2、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主要有分立、合併兩種形式。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合併為一個用人單位,包括新設立合併和吸收合併。新設立合併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合併成為一個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解散;一個用人單位吸收其他用人單位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用人單位解散,其權利義務一併由另一個用人單位承擔。分立是指一個用人單位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分立包括創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形式。創設式分立指一個用人單位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解散;存續式分立指用人單位分出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新的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繼續存在。用人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的直接後果是一部分勞動者要為新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合併或分立後,故其應當和勞動者繼續履行由原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合併後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併為理由單方解除合同或單方變更合同,勞動者也不能以單位合併為由拒絕工作。在用人單位分立中,分立後的單位分別承繼了原單位部分權利義務,此時分立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承繼的權利義務相對應的勞動者繼續履行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分立後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分立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也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及變更合同,勞動者也不能以單位分立為由拒絕為新單位服務。

本文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編輯,通過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經能分清用人單位變更的相關問題。小編在此提醒各位勞動者以後一定要注意是哪種情況的變更,因為不同的變更對勞動者的影響是不同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