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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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提供材料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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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供哪些材料


1、申請人為境內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境外的,應提供護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證件;


2、立遺囑涉及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3、立遺囑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及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


4、立遺囑人若已寫好遺囑(草本)的,也可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遺囑處分財產的範圍:應為遺囑人個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遺產尚未分割的,應當先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後再辦理遺囑公證。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

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往往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具體的方式,而其中就包括了公證遺囑,此時是通過公證方式來訂立遺囑,如果沒有辦理公證手續,自然無法形成公證遺囑。但除此之外,通過其他形式訂立的遺囑,並不要求必須要辦理公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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