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半狄參加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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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半狄參加庭審
參加法庭審理

無罪辯護的庭審是公訴方與辯方在觀點、立場上通過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對抗的過程,從公訴人宣讀起訴書開始到法庭辯論結束,每一個程序都是在針鋒相對的氛圍中進行,來不得半點僥倖。辯方在法庭上的每一個發言,都必須貫徹無罪辯護的訴訟策略。


(一)公訴機關指控犯罪,宣讀起訴書後,辯方在法庭第一次進行辯護性發言,這次發言由被告人完成,是辯方無罪辯護的綱領性發言,其基本要旨在於否定公訴機關的指控,反駁其犯罪事實。被告人發言的內容需在庭前會見時溝通到位。


(二)對被告人的交叉訊問及證人的詢問。被告人對於公訴人可能提出的問題應有事先的準備,對於公訴人提到的有關犯罪事實的提問要予以堅決的否認。


對於其他被告、證人證言中不利的言詞證據要設計精巧的問題予以推翻,還原事實真相。如本文引用的非法侵佔農用地案件中,同案被告人陳某稱我的當事人與他們一起參與《土地承包協議》的簽訂,其供述是公訴機關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的重要證據之一。而協議簽訂的時間正好是被告人父親火化的當天,顯然陳某説的與事實不符。辯護人問了陳某幾個基礎性問題之後,設計了這樣一個問題:“晉某父親的葬禮,你送了多少錢?”陳某不假思索的回答:“送了400元。”並補充説明村委會幹部都是按這個標準送的。由這個問題突破,證明了當事人在協議簽訂當天正在操辦喪事,陳某對當事人的有罪指證不能成立。


(三)對有罪證據的質證及無罪證據的舉證。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總會有一系列的控訴證據,在無罪辯護中,必須針對有罪證據進行有力的駁斥,否決其證明力。公訴機關在庭審中舉出了關鍵證據,國土部門關於涉案土地系農用地性質認定的多份證據,而其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證據形成的時間是在十年前,辯護人質證認為公訴機關的這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地塊在承包時的實際性質。同時,辯方舉出了規劃局在兩年前已將涉案地塊調整為工業用地的書面證明,公訴機關指控侵佔農用地的事實不存在。


(四)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庭審的總結性發言,無罪辯護的重點在於從事實、證據、法律規定全面反駁控方的觀點,其結論是通過對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分析自然而然得出的。在充分準備的基礎上,還需根據實際情況注意公訴機關的控訴思路及證據有無變化;審判人員關注的重點、對雙方觀點的認可程度、對證據的採信情況;有無需要休庭的特殊情況,從而決定是否對辯護意見按庭審情況進行調整。


律師進行無罪辯護時應當做好相關事實的準備,應當對當事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界定做出是否可以進行無罪辯護的決定,如果符合無罪辯護的條件那麼就可以進行下一步的取證為辯護做準備。在法庭辯護時,應當充分利用相關證據證明文件,結合對法律的合法解釋,以希望法庭作出利於己方當事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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