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特殊税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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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特殊税務處理
企業重組特殊税務處理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税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税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併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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