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複核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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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複核的程序是怎樣的
死緩複核的程序是怎樣的
1、報請複核。中級人民法院對於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死緩案件,在上訴、抗期滿後當事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的,應當將該案件主動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複核。中級人民法院在報送案件時,也應寫出死緩案件綜合報告,連同各種訴訟文書及全部證據等案卷材料,一併送交高級人民法院。報請複核時,也要堅持一案一報原則,不能多案一報。
2、複核。高級人民法院在複核死緩案件時,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對死緩案件進行全面審查。複核的基本內容、方式方法與複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基本上相同。
3、複核後對案件的處理。高級人民法院對死緩案件複核後,應當分別情況,對案件做出以下處理:
(1)對於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處死緩適當的判決,用裁定予以核准;
(2)對於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判決,用裁定予以撤銷,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對於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畸重的判決,用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提審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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