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應寬嚴相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工傷認定應寬嚴相濟
請問律師對於工傷認定應寬嚴相濟怎麼理解
《意見》規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作時間”,應是職工勞動合同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既包括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也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既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導致的事故傷害,也包括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時解決合理必須的生理需要時,由於本單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因工外出期間”,既包括職工單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職工根據工作性質要求並經單位授權自行決定到外地,從事有關公務活動的時間和區域。“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是 指他人因不服從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施加暴力對職工造成的傷害,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上下班途中”,應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 《條例》規定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況有三種,分別是:(1)因違法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酗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為工傷。 對以上“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況”不宜作擴大化的解釋,應作適當的限制性解釋。如《意見》就規定,“酗酒”,須提供醫學證據表明職工醉酒,或是有證據證明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的行為失控表現,並導致事故發生。“犯罪”,須提供法院認定職工構成犯罪的生效的裁判文書,且該犯罪行為與傷害具有因果關係。“違反治安管理”,應是公安機關有關法律文書認定職工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且該行為與傷害具有因果關係。 二、不服工傷認定的司法救濟 ——行政訴訟 有關工傷認定當事人對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對於所在單位拒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傷、亡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材料包括:1.工傷認定申請表;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工傷認定申請人和所在單位。如果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傷認定決定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工傷認定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條例》規定,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均有權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條例》對工傷認定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明確規定了司法救濟, 但必須先提起行政複議,即複議足起訴的前置程序。 三、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時應把握的原則 現實生活中工傷情況十分複雜,有些情形需要根據國務院《條例》的立法精神作出判斷。一是應以承擔社會責任作為工傷認定的出發點,只要沒有證據否定其是工傷,在排除其他非工傷的情形下,就應認定為工傷,不能輕易地把職工推出去;二是準確把握《條例》的規定,把“因工作原因”作為工傷認定的核心,三是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在把握時應主要考慮是否因工作原因,視同工傷的情形在把握時應嚴格掌握法律的規定,在作出不得認定為工傷時應有充分的證據。在工傷認定工作中,應對各方面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沒有證據否定職工所受到的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必然聯繫的,在排除其他非履行工作職責的因素後,應根據法理認定為履行工作職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工傷認定時把握的原則亦是在行政審判中,對不服工傷認定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重點。基於以上原則,目前經常出現的還有以下兩種情況的處理原則是:1.企業組織員工開展文體活動過程中職工受傷,應被視同工作原因定性,作為工傷認定。2.企業組織職工旅遊活動過程中職工受傷,屬因工作外出期間受傷,按因工作外出期間受傷的原則進行處理,應作為工傷認定。 四、審判實踐中對 《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具體條文的理解與適用 1. “上下班途中”的理解與適用《條例》明確界定並擴大了屬於工傷情形的具體範圍,第14條、第15條對工傷和視同工傷作了詳盡列舉式規定。其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屬明顯擴大寬鬆的規定。首先,該規定取消了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關於上下班途中時間和線路的限制性規定。設限過多,不符合客觀現實生活,也不符合工傷保險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其次,“上下班途中”排除了“必經路線”,必經路線的規定對職工要求太苛刻,也不符合立法技術要求。社會生活是豐富多彩的,社會現象是多姿多態的。上下班走捷徑行不行,答案應當是肯定的。又如上下班途中道路發生堵車、施工等情況需繞道行不行,回答也應當是肯定的。再次,對“上下班途中”要有正確的理解。應理解為職工離開家到用人單位或離開用人單位回到家中的合理的時間或路線的過程。如職工上班途中吃早餐,下班後順便買菜、到託兒所接孩子,由於該事務是日常工作生活的必須要求,也符合一般常理,應作上下班途中理解。另外,隨着住房條件的改善,兩處住房情況也會發生。職工下班後選擇一處住房回家,儘管該房在職工履歷表中沒有記載,但產權確係該職工所有,且事故在上下班經過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也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另外,職工在下班時間到同城居住的父母處“常回家看看”,如果受到機動車傷害,是否認定為工傷,也是引起我們的法律思考的一個問題。 2. “違反治安管理”的理解與適用《條例》第16條對不屬於工傷的情形也作了特別説明,即“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的規定。實踐中對第16條第一款中“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理解出現了不盡相同的觀點。在工傷認定中適用“違反治安管理”應作條件性限制:(1)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是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情節輕微未受處罰或不需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作為排除性條件適用。(2)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足傷亡者自己違法所造成的。他人造成或出現混合過錯未受處罰的情況不適用“違反治安管理”。(3)對違反治安管理死亡而無法處 罰的,憑公安行政機關出具該行為必須受到治安處罰的證明作出判斷。(4)對公安交巡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違反治安管理事實的敍述只能作為案件事實證據,不能援引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認定。因為交巡警大隊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足行政處罰行為,屬待證的事實證據,理論上講其證明力仍具不可靠性、不確定性,難以作為法定證據使用。(5)按職權法定原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否應由公安機關作出,社保部門無權作出認定。這樣規定,不僅確保行政職權行使有序化、法定化,也可防止對職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擴大化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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