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 -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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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具體如下:一般情況下,涉及共同財產的分割,先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的,當事人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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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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