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被違法強拆的房屋 - 怎樣評估財產損失?由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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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拆的房屋,評估時點如何確定?

已經被違法強拆的房屋,怎樣評估財產損失?由誰舉證?

案情概況

     2013112日,路某某所有的一處住房在未達成徵收補償協議、未對室內物品公證保全的情況下被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東昌府區政府)強制拆除。路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東昌府區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並賠償因房屋強拆造成的經濟損失。2015112日,上述強制拆除行為經判決確認違法。針對被訴房屋的損失問題,受訴法院於2017710日依職權委託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價值評估。2017831日,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以2017710日為評估時點對被拆房屋周邊房地產市場均價估價為每平方米7755元。

裁判結果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對於被拆房屋的損失賠償,如路某某選擇貨幣賠償,東昌區政府應按評估價格每平方米7755元的標準向其支付房屋賠償金1774111.35元;如路某某選擇安置住房,東昌府區政府應向其提供與被拆除房屋區位、用途、面積相同或近似的房屋。對於室內物品的損失賠償,因東昌區政府未採取公證保全措施,故酌定由東昌區政府賠償2萬元符合常理。路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因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時間與實際賠償時間相隔過長,市場行情發生了很大變化,故委託評估機構對被拆房屋損失比照同區位、現價段房地產市場價格予以評估並據此賠償,體現了公平原則和充分賠償的原則。為確保被徵收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賦予路某某既可以選擇貨幣賠償,也可以選擇房屋安置的權利,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對於因違法強拆而滅失的室內物品,在各方均對財產損失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路某某合情合理的賠償請求應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裁判要點

一、從實質性保障被徵收人利益角度出發,確定以判決時被拆房屋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格為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二、賦予被徵收人選擇安置住房的權利,確保被徵收人可以獲得與之前居住狀況相當的房屋;三、明確對因強拆處理不當造成相關物品毀損或滅失致使被徵收人舉證困難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被徵收人只需承擔初步證明責任,人民法院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的物品損毀清單,並結合生活常理、物品折舊等因素酌情作出認定。

案例選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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