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行政補償協商不成的應視為已經過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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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就行政補償協商不成的應視為已經過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1.提起行政補償訴訟後再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不屬於重複起訴

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該規定實際上為賠償請求人設置了兩種求償途徑,賦予了賠償請求人自行選擇的權利。在當事人與行政機關未能就補償問題達成協議,行政機關也未作出補償決定的情況下,當事人仍然享有另行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權利。


2.行政補償協商不能應視為已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在行政機關與當事人對補償問題進行充分協商仍難以處理的情形下,可以認為其對賠償問題的處理也無可能。在行政處理程序已經明顯無法解決賠償問題的情況下,如果仍然要求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方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只會增加賠償程序的繁雜性,不利於暢通賠償渠道,也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前述情形應當視為賠償請求已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符合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程序條件。

案件事實

常寧市富坤實業有限公司、常寧市寶山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訴寧市人民政府行政賠償一案。2008311日,衡陽市國土資源局拍賣(2008)採字01號採礦權,原告富坤公司以380萬元競得。常寧市政府於2017428日強制關閉富坤公司、寶山公司所在湖南省常寧市西嶺鎮車荷高嶺土礦採礦權。


本案富坤、寶山公司依法取得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常寧市政府於2017428日強制關閉富坤公司、寶山公司所在湖南省常寧市西嶺鎮車荷高嶺土礦採礦權的行政行為,已被衡陽中院(2018)湘04行初93號行政判決確認違法,該行政判決已經生效,富坤公司、寶山公司作為違法行政行為的受害人,認為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依法取得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該規定實際上為賠償請求人設置了兩種求償途徑,賦予了賠償請求人自行選擇的權利。賠償請求人既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時請求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同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也可以在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後,單獨向行政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行政程序無法解決再進入行政賠償訴訟程序。在本案所涉的行政行為違法確認訴訟中,富坤公司、寶山公司起訴時的訴訟請求為確認被告行政行為違法和賠償損失。衡陽中院(2018)湘04行初93號行政判決確認常寧市政府的行政行為違法,同時判決雙方簽訂補償協議或由被告作出補償方案。由於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屬於不同性質的國家責任,本案應當認定賠償請求人富坤公司、寶山公司在前案訴訟中沒有選擇一併提起賠償請求。(2018)湘04行初93號行政判決生效以後,富坤公司、寶山公司與常寧市政府未能就補償問題達成協議,常寧市政府也未作出補償決定,富坤公司、寶山公司仍然享有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權利。

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是指賠償請求人在向人民法院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前,應先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由行政機關依法先行處理,對賠償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處理,賠償請求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本案常寧市政府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至本案單獨行政賠償訴訟前,常寧市政府和富坤公司、寶山公司曾就補償問題進行過協商,因補償款數額問題未能達成協議。雙方對補償問題進行充分協商仍難以處理的情形下,對賠償問題的處理也無可能。因此,本案應當視為賠償請求已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符合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程序條件。


綜上就行政補償協商不成的應視為已經過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在提起復議或訴訟時可將賠償請求一併提起具體到實操中還是需要專業的律師進行指導因此大家遇到此類行為或者在維權中遇到不懂的問題都可以諮詢律師幫忙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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