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發工資條 - 違法!工資條還有這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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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條,實際上是指法律規定的個人工資清單。工資條不僅是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書面憑證,也讓勞動者個人可以及時瞭解其各項收入、社保、福利情況的,在勞動糾紛中還可作為確定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律證據。那麼現實生活中,很多單位以工作為必須保密的內容,因此不發工資條,也沒有工資明細,針對這類情形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單位不發工資條,違法!工資條還有這些作用!

一、單位不發工資條的行為,違法!

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依據這一款規定,企業不發工資條違法。

很顯然,單位如果不發工資條是違法法律法規的。工資條是非常重要的資料,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應該認真保存。隨着時代的發展,現在很多單位已用電子版工資條代替紙質版工資條,電子版工資條有更多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但同時也容易遭篡改和丟失,為了能更好地保存證據,建議員工可以將電子版工資條打印出來留存以備使用。

二、工資條的作用有哪些?為何不發就違法?

1、工資條可以作為確定勞動關係的證據

勞社部在2005年發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工資條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係的有效憑證: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工資條能夠顯示工資明細

工資條還能比較全面地反映員工每月工資總額,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有沒有在工資中扣除員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税,讓員工監督單位是否扣除不該扣除的其它項目等。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工資條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重要證據。針對企業無故扣款,不繳納社會保險等情形的,工資條都是具有一定的證據意義的,而且十分重要的證據。

工資條還有一些作用比如是拖欠工資的直接證明、書面投訴的直接材料等等。此外,還需注意的是,若與企業發生就有關工資數額存在爭議的,請直接向當地人事勞動爭議仲裁中心申訴或向當地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解決。

專業法律諮詢,請諮詢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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