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情況下 -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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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中,當雙方就合同履行地約定不明(也包括沒有約定的情形)時,雙方就合同履行地勢必會有較大爭議。

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情況下,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確定合同履行地很重要,因其不光關乎違約責任承擔、履行費用承擔、履行風險承擔等實體法問題,也關乎合同案管轄的實體法問題,但是我國實體法和程序法就合同案合同履行地確定都有規定,但兩者對合同履行地規定的確定規則有顯著的區別,讓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莫衷一是。

總體上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民法典和程序法(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都就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定了相應的規則,但兩者規則適用的情形不同,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履行地確定規則僅僅處理實體法問題,也即僅僅處理合同一方違約與否、合同履行風險誰承擔、合同中無價款約定時交易標的價格的確定、合同履行費用的標準及由誰負擔的問題。而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確定的明確合同履行地規則才是法院確定訴訟管轄時應當參考的依據。當然具體到不同的糾紛類型,有時有專門的司法解釋也有關於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這個規則既可能是實體法意義上的,也有可能是程序法意義上的,如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接受貨幣一方為無法確定合同履行地時的合同履行地,這一條實踐中一般認為即使實體法意義上(判斷違約是否發生、履行費用、風險承擔等問題)也是程序法意義確定管轄的規則。

一、民法典規定的明確合同履行地規則。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履行地點雙方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協商不成,先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而定,仍不能明確的,則分情況討論,若為買賣合同中支付貨款的履行義務,按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條確定合同履行地,若不為上述義務,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需要指出的是合同履行地點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暗含合同也未實際履行,如果合同實際履行,則履行地點是明確的。

二、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的合同履行地規則。

總體來説,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確定的合同案管轄的一般規則是,(在不違反級別管轄或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合同案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或約定的合同履行的管轄,在約定了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實際並未履行的情況下,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轄,約定的合同履行地不明或者沒有約定情況下,根據爭議標的的不同,分情況討論,特殊合同(財產或人身保險合同、網絡買賣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有專門規定。

具體來説,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合同案採用特殊地域管轄的一般規則,即普通合同案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同時規定了特殊合同不直接適用合同履行地可以管轄的規則,即保險合同、票據合同、運輸合同的管轄規則,分別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票據支付地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運輸始發地、目的地管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對合同履行地約定不明時合同確定合同履行地進行了細化,即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需要指出的是合同履行地點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暗含合同也未實際履行,如果合同實際履行,則履行地點是明確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同時,第十八條同時規定,在合同雖然約定了具體的履行地,但合同實際沒有履行時,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民事訴法法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這裏有必要對合同履行義務方所在地進一步明確,因為實踐中的合同大多為雙務合同,雙方在合同項下都要履行合同義務,是不是雙方所在地時合同履行地,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究竟是哪一方,學理上有觀點管轄應當明確固定,認為應當考慮合同的特徵義務確定唯一履行義務方,比如買賣合同、服務合同、勞務合同,其特徵義務是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勞務而非支付金錢,故此,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出賣人,提供服務、勞務人所在地。

從以上可以看出,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履行地確定的一般規則為:有實際履行從實際履行地-有約定從約-雙方協商-合同其他相關條款或交易慣例-根據給付標的情況分別討論(買賣合同履行付款義務另當別論)。而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一般規則為:有實際履行從實際履行地-有約從約-(雙方協商)-根據給付標的的情況分別討論(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的另當別論,特殊合同另當別論)。顯而易見的是,在合同雙方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或約定不明時,程序法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不考慮合同其他條款或交易習慣,實體法則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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