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案件司法觀點(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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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觀點二:因再審而中止執行,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限制

民事再審案件司法觀點(二、三)

【關鍵詞】:再審 中止執行 恢復執行 申請執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問題:某法院1999年元月受理的茹甲申請執行劉乙建築材料購銷糾紛一案,1999年11月因上級法院作出再審裁定而中止執行,後上級法院於2001年4月28日作出再審裁定維持原生效判決並於當日送達雙方當事人。2003年2月,茹甲向本院申請恢復原生效判決的執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267條的規定,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19條關於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那麼茹甲的申請是否超過了期限?

《人民司法》研究組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的規定,中止的情形一旦消失,應由人民法院恢復執行,並無申請恢復執行期限的限制。至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267條所指的期限,是指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時的期限。本案中,在上級法院再審維持原生效判決後,人民法院應及時恢復執行,茹甲的執行申請不存在期限的問題。

——《人民司法》2006年第2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事訴訟卷III》1844頁

司法觀點三: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再審訴訟

【關鍵詞】: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問題:某法院在審理檢察機關抗訴、上級法院指令再審的一房屋轉讓糾紛案中,案外人王某對本訴標的物房屋主張獨立請求權,要求起訴參加到本案再審中來。對享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王某能否參加本案再審訴訟,存在以下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可以參加訴訟,因為再審適用一審程序;第二種意見認為,再審屬於審判監督程序,適用一審程序,但不是一審程序,王某起訴屬於一審程序的案件,兩種案件不能合併審理;第三種意見認為,若本案必須以王某之訴的結果為依據,不合並審理就不能依法查清事實,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裁定撤銷原審判決,決定重審,然後接受王某作為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與本訴合併審理。

《人民司法》研究組認為:第三人可以參加再審的一審。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於原、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請求權的當事人,其地位相當於原告。本案是因檢察院抗訴、上級法院指令再審而啟動再審程序的,這説明原審可能有錯誤,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就應當對其訴訟權利予以保護。因為雖然啟動再審程序是為了糾正原審裁定的錯誤,但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與原審是有密切聯繫的,合併審理既有利於查事實,正確認定實體問題,又不影響當事人上訴權的行使。這樣處理,不但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而且該第三人在執行中也不會再次提出案外人異議。

——《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事訴訟卷III》16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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