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1、其他經主管機關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對外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3、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4、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序的事務。
5、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
6、已竭盡法律救濟的案件。
7、申請人提供不出任何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援的。
8、案情及法律程序簡單,通常無須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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