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定勞動試用期 - 試用期工資怎麼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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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約定勞動試用期,試用期工資怎麼約定

試用期是多久、試用期的工資有多少等等問題,都是勞動者十分關心的。那麼,在法律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究竟應該如何約定勞動試用期呢?此外,在實踐中,雙方又該如何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如何約定勞動試用期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由於勞動法的規定比較籠統,這個問題一般在地方法規中有比較細化的規定。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在上海,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如何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

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一規定明確了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在勞動者試用期工資的問題上,有些用人單位採取種種方式,極力壓低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有的甚至僅給生活費,以達到從勞動者身上獲取更多超額利潤的目的。由於法律法規對試用期的工資水平並未作明確規定,給了不法用人單位以可乘之機。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利用試用期剝削勞動者的現象,《勞動合同法》作出了具體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利。

上述規定有兩層意思:

1、用人單位在規定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時,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者本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期滿後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2、用人單位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時,即使符合第一層意思的規定,但同時還應當做到,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只有這兩點都符合了,用人單位所確定的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報酬才是合理合法的。

通過上文的講述,相信您已經知道在我國如何約定勞動試用期了吧。因此,當您發現您的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內容,侵犯了您的權利時,可以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聽聽律師的意見,看看該如何處理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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