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同時解除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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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同時解除競業限制

解除合同公司可以不給競業限制補償嗎不可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了競業限制的,必須支付經濟補償。否則可以視為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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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的解除



  1、用人單位的解除權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的無條件解除權,這樣規定説明競業限制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正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等才有競業限制的規定。


  2、勞動者的解除權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定賦予了勞動者過錯解除權,即當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時可以解除協議。

競業限制是企業為了保護自身的商業利益而與離職勞動者達成協議,違反競業限制的懲罰主要是經濟措施,而解除競業限制的主動權在於企業,勞動者只有在企業先違約的情況下,才能申請解除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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