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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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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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多數勞動合同中都是對合同做出了具體的期限要求的,通常在合同到期之後會進行解除,那要是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此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嗎?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嗎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服務期有特別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予以調整。

二、勞動合同中能約定違約金嗎

違約金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對方交納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在《合同法》中,幾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實行了限制性規定。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後竟業限制條款,為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單位動輒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阻礙勞動者自由擇業、自由流動的權利,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現實中,可能在一些情況下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一方會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則還需要看實際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什麼,要是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那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反之,則不會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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