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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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員工嗎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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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員工嗎

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rr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r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rr《勞動合同法》r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r(一)勞動合同期滿的;r(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r(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r(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r(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r(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r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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