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租賃合同法律風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7W
房租租賃合同法律風險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房屋租賃合同有什麼風險

1、 書面合同的必要性

根據我國《合同法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這意味着,如果口頭約定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而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口頭約定的租賃期限則視為不成立,只能認為不定期租賃。此外,缺少書面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易確定,容易發生糾紛。

2、 租賃期限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約定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但是未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只能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  轉租問題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狀態的穩定,《房屋租賃解釋》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無權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合同無效。

因此,出租人如知道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應當及時行使權利。

4、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與限制

優先購買權糾紛一直是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房屋租賃解釋》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適用情形作了進一步限制,明確下列情形承租人無權主張優先購買房買房屋: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