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所需材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傷殘鑑定所需材料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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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所需材料有什麼?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並定期複查傷殘狀況。工傷傷殘鑑定所需材料有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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