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是什麼 - 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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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是什麼?期限是多久?

一、競業限制的定義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競業限制的對象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能針對企業所有的員工。

競業限制的範圍

競業限制的範圍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競業限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 業禁止的地域協商,原則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競業限制的就業範圍限於與原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勞動合同法》對此已明確界定,即“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業務”。

必須注意,《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了限制有競爭關係的“單位”,而不是業務、產品或者職能,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法律條款。

三、競業限制的期限

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也就是説,只可以約定了解商業祕密的人員離職後,在兩年內不得自己經營或者到其他單位從事於商業祕密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四、用人單位的義務

約定競業限制的,企業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沒有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企業不能預訂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已包含在勞動者現有的工資報酬中。

五、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只有約定違約金,才能更好地保證員工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做出具體規定,可以由企業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商。但是,違約金數額也不是越高越好,約定,約定時,企業應考慮員工的支付能力,如果違約金數額過高,員工無法支付,到頭來損害的還是企業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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閲讀延伸:

競業限制違約金標準是怎樣確定的?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有何不同?

怎樣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才能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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