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不在崗人員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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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處理不在崗人員的勞動關係?

如何處理不在崗人員的勞動關係

不在崗人員的勞動關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1、勞動者屬於已經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走離職流程,通知勞動者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

2、勞動者屬於病假且在合法醫療期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依法繳納社保,不得非法解除勞動關係。

3、勞動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崗的,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關係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關係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

勞動關係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勞動關係。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理所當然地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

(2)勞動關係產生於勞動過程之中。

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係。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係具有排他性。

勞動關係只能產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不能稱之為勞動關係。同時,作為自然人的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任何勞動者都不能與二個用人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任何二個用人單位也不得同時與一個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具有排他性。

(4)勞動關係的存在以勞動為目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是為了實現勞動過程,為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勞動者的勞動成果歸屬於用人單位,也就是説,勞動者是在用人單位組織指揮下,為了最終實現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勞動的。相應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實施勞動行為提供有利條件和物質保障,並向勞動者支付合理的報酬。

(5)勞動關係具有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相結合的雙重屬性。

勞動關係是依據勞動法律規範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形成的,既體現了國家意志,又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

綜上所述,員工不在崗的原因不同,公司對勞動關係的處理方式也不一樣,如果員工是因為工傷或者生病,在合法的醫療期內沒有辦法正常到崗的這種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的,公司需要依法給員工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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