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編不在崗勞動關係有哪些 - 勞動關係是如何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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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不在崗勞動關係有哪些,勞動關係是如何構成的?

我國有很多家工廠企業,也務工人員提供了很多就業機會,這也形成了多種表現形式的勞動關係。勞動關係雖然多種多樣,但也是由幾個部分構成的。在編不在崗是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勞動者沒有上崗,但依舊是企業的在職員工。那麼,在編不在崗勞動關係有哪些,勞動關係是如何構成的?請看下文。

一、在編不在崗勞動關係的表現形式

主要有:

1、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提前離崗的;

2、因黨委、政府換屆改任非領導職務、組織員的;

3、停薪留職、帶薪留職、離職鍛鍊期滿未歸的;

4、長期請病假、事假的;

5、經商、辦企業或到企業任職的;

6、緩刑滿或受黨政紀處分後應上班而未到崗上班的;

7、無正當理由長期不上班的;

8、其它形式如死亡、失蹤、超齡未退休等違規領取工資的人員等等。

此外,還有一些長期借用在外單位工作的人員,以及工作變動而工資等關係仍長期在另一單位,不隨之轉移的,雖然他們都正常上班,但所從事的工作與所在單位無關,也應屬於在編不在崗的一類。

二、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

1、主體

指參加勞動法律關係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係主體的勞動者,外國人、無國籍人要成為我國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符合我國《勞動法》關於勞動能力的規定。作為勞動關係主體的用人單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客體

指勞動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物和行為。物是指能夠滿足人們生活需要,可以為人類所控制,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行為,主要指勞動行為和勞動管理行為。

3、內容

指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承擔的勞動義務。

三、勞動關係的種類

1、按實現勞動過程的方式來劃分,勞動關係分為兩類:

1)直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係,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由用人單位直接組織勞動者進行生產勞動的形式,當前這一類勞動關係居絕大多數。

2)間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係,即勞動關係建立後,通過勞務輸出或借調等方式由勞動者為其他單位服務實現勞動過程的形式,這一類勞動關係目前居少數,但今後會逐年增多。

2、按勞動關係的具體形態來劃分,可分為常規形式:

1)即正常情況下的勞動關係。

2)停薪留職形式。

3)放長假的形式。

4)待崗形式,下崗形式。

5)提前退養形式,應徵入伍形式等等。

3、按用人單位性質分類,可分為:

1)國有企業勞動關係。

2)集體企業勞動關係。

3)三資企業勞動關係。

4)私營企業勞動關係等等。

4、按勞動關係規範程度劃分,可分為:

1)規範的勞動關係,即依法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係。

2)事實勞動關係是指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事實上以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情況。

3)非法勞動關係,如:招用童工和無合法證件人員;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等情形。等等。

由上文可以看出,勞動關係可以分為很多種,比如沒有簽署書面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在編不在崗勞動關係等等,在編不在崗勞動關係可以細分八種關係表現。但是勞動關係無論怎樣變化,都是由主體、客體、內容這三個要件組成的。如果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糾紛,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維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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