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勞動關係積極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9W

如何進行勞動關係積極處理?

下崗職工是否與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是企業是否減下人來,解決其宂員問題的一個標誌,關係到國企改革的成敗。而勞動關係對職工來説,又是他們與企業之間的全部利益所在。因此,我們要將勞動關係積極處理,確保社會的穩定。 但是如何積極處理勞動關係呢?

一、充分考慮下崗職工的情緒和心態

我們對十幾家企業的調查和五十多名下崗職工的訪談表明:如果説職工對下崗還勉強可以接受的話,那麼一下子斷關係,他們則無論如何也是難以接受的。從觀念上説,長期受“幹一行,愛一行”、“愛廠如家”和“樹立主人翁的責任感”的政治教育,過去傳統的社會文化在他們思維方式上已經打下深深的烙印。一下子讓他們斷關係,心裏上難以接受。

下崗職工的情緒和心態,既有利益問題,也有觀念問題,它直接影響企業與下崗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甚至會使中央、國務院“下崗分流、減人增效”的改革精神變形和走樣。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除了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以外,還要做大量的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特別是讓下崗職工瞭解社會保障的三條線,強化他們通過市場自主擇業的意識。同時要隨着再就業工作力度的加大,實現隨出中心,隨斷勞動關係。

二、妥善處理下崗職工的切身利益

下崗職工心態和情緒,不僅僅有着傳統的社會文化政治基礎,更重要的是有着深刻的利益基礎。計劃體制下的一次分配定終身的就業,給職工帶來的最大利益是生、老、病、死、傷、殘均由企業承擔,儘管“低工資,多就業”的政策使職工的工資收入很低,但基本上是沒有後顧之憂的。現在職工下崗,在低工資的水平上收入劇減,職工已經難以接受了,如果再解除勞動合同,中斷勞動關係,徹底切斷了他們的利益,他們就會感到被逼到絕路,由此就可能產生偏激情緒和過激行為。

我們説,改革的成本不應該也不能全部讓職工來承擔,否則,他們眼前利益受到巨大損害,不管我們如何宣傳這是符合他們長遠利益的,都不會使他們成為改革的擁護者和支持者,而可能相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必須在利益上給予下崗職工最大限度的保障。當前下崗職工最關心的是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的問題,那麼我們在擴大養老保險制度和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中,就必須有針對性地制訂政策措施,以解除下崗職工的“燃眉之急”。

“隱性就業”問題,是下崗職工的另一種利益再現。它本來源於在職職工“停薪留職”和“第二職業”的政策,而如今卻成為下崗、分流人員用以維持生活的手段。我們調查的五十多名下崗職工中,幾乎所有的都在外邊有活幹或幹過活。究其原因是生活所迫。我國長期實行的“低工資、多就業”的政策使目前大多數國企職工家庭缺乏積累,職工收入支出的“恩格爾係數”很高。職工一般的家庭結構是雙職工帶一個孩子。一些年齡偏大的下崗職工,家庭負擔更重。一方面工資鋭減,另一方面孩子上學花銷大,老人又需要供養,生活非常困難,有的連生活也難以維持。出去乾點活,多掙點錢,不過是出於維持生活的需要。

僅從這個意義上説,“隱性就業”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下崗職工的收入損失,是市場自發形成的平衡,社會自動形成的一種“減震器”。當然,它所帶來的副作用是使勞動關係趨於複雜,勞動合同管理趨於混亂,勞動法難以貫徹。這個問題不解決,勢必影響國企改革的進程。但是,解決“隱性就業”必須講究策略,目前大多數下崗職工不敢讓企業知道他們在外邊幹活,一是因為他們在外邊的工作大多穩定或帶有臨時性;二是怕企業知道了以後不再發基本生活費;三是更怕被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解決“隱性就業”必須考慮下崗職工的實際情況和利益,既不必輕易打破市場自動形成的平衡關係,又要使真正有了較為穩定收入的下崗職與原企業斷關係。這就需要開展細緻的調查研究,摸清底數,制訂具體的政策措施。

三、處理勞動關係需要考慮的幾個策略

妥善處理勞動關係既關係國企改革的成敗,也涉及下崗職工的切身利益,非常複雜,非常敏感,必須積極穩妥,講究策略。從調查的情況看,重點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政府不應該直接操作“斷關係”。勞動關係是企業與職工之間建立的關係,從勞動合同簽訂雙方確立勞動關係起,到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勞動關係,都是企業與職工自己協商和依法解決的問題。斷關係,比職工下崗更敏感,不是簡單地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切斷職工的既得利益。企業與職工的事情,理應由他們雙方自己去處理。政府應該制定總的指導思想,大原則和優惠政策,並處在裁判的中立立場上,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斷關係必須與實施再就業工程相結合。大力實施再就業工程,是解決下崗職工出路的根本途徑。搞活中心出口,實施再就業工程與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必須全盤考慮。要實現“隨下隨進,隨進隨出,出大於進”,就必須同時在中心的出口設立“斷關係”的“閘門”,做到:“出一個、斷一個”,“隨出隨斷”。下崗職工實現了再就業,斷了關係也情願。矛盾分散解決,更易於操作。如果在去年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率達到50%的基礎上,以後兩年每年實現再就業人數大於當年新增下崗職工人數,那麼,三年以後,對剩下的下崗職工斷關係,就有可能不發生大的震動。中心這個第一道防線也會平穩地渡到失業保險的第二道防線。

第三,儘快規範用人單位的用人行為。調查中大多數下崗職工反映,一些用人單位招用下崗職工,不是體現“優先錄用”的原則,而是為了使用廉價勞動力。它們既不籤勞動合同,更不繳社會保險費。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隨時可以炒下崗職工的“魷魚”。這是造成隱性就業、下崗職工不願斷關係的重要原因。在這方面,政府必須有所作為,加大勞動監察力度,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法的要求,與招用的下崗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同時,應該給下崗職工一種特殊政策:“先接後斷”。允許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以後,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建立了新的勞動關係,然後再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這種政策雖然與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相悖,但卻有利於斷關係的操作,不失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權宜之計。

第四,區別對待,分類處理。下崗職工是一個極為特殊的羣體。年齡偏大,婦女偏多,素質偏低,技術單一,這是該羣體較為突出的特點。這此特殊性反映在再就業工作上是難度大,反饋到處理勞動關係上則是增加了複雜程度。要把複雜的問題簡單處理,就必須分而治之,區別對待,分類處理。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參加、合同未到期的;35歲以下、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可否採用經濟性裁員的辦法,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終止勞動關係,利用各種措施將他們推進市場。對於年齡偏大、45歲以上的,三年以後仍不能實現再就業的,推向市場也很難再就業的,應該考慮採取“內退”的方式,直至退休年齡轉為正式退休職工,可以穩定一大批。對其他進中心的下崗職工,可以採取與再就業掛鈎辦法,隨出中心,隨斷關係。分類處理可以化解和分散矛盾。

當然,處理進中心的下崗職工的勞動關係,必須與未進中心的分流人員統盤考慮,對那些“停薪留職”、“離崗掛編”、“兩不找”等人員,應儘快清理。我們要確保國企改革目標的實現,而勞動關係積極處理要講究策略,步驟穩妥,有情操作,就可以減少矛盾和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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