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能否主動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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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能否主動解除勞動關係?

一、職工能否主動解除勞動關係

1、可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員工有選擇工作的自由,當然也有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因此,員工是可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的。但是,需要提前向公司申請解除勞動關係並完成崗位的工作交接。

2、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二、主動離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用人單位在員工遞交辭職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向支付補償金的,但是這三種情況除外。

1、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員工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或者員工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時,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公司討要補償金,如果公司不願支付補償,可依法上訴強制賠償。

2、公司以欺瞞等手段致使員工非自願修改勞動合同或者使員工非自願離職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説,公司以不正當手段調離員工的崗位,雖然不是開除員工,但用人單位侵害員工利益,使員工“自行離職”的手段,也是非法的,員工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償。

3、公司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的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員工,損害員工權益的條款,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三、辭退員工合法程序

1、認定員工違紀,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用人單位通過合法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以及政策性規定,並已經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只有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做出來的辭退決定,才可以成為仲裁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判案依據。

2、規章制度只有公示過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者向勞動者告知的話,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辭退勞動者的依據。

3、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沒有注意蒐集保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因此在員工發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取證。實踐中要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説明和承諾,留檔備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但使用人單位不能無故解除合同,需要有法律規定的理由,如勞動者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給單位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等,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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