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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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XX,男,1975年出生,漢族,農民,甘肅省秦安縣人。

原告魏XX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嚴XX、李婕,甘肅鑫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X,男,漢族,1968年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

被告:劉XX,男,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北濱河西XX。

本院在審理原告魏XX與被告劉XX、劉XX、中XX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中,原告魏XX於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審查,原告的撤訴申請,其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魏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46元,由原告魏XX負擔。

代理審判員陳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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