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縣XX公司訴趙XX勞動爭議一審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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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湟中縣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王XX,男,該公司業務經理。
委託代理人韓XX,女,該公司員工。
被告趙XX,女,1967年09月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趙國榮、盧X,青海XX律師。
原告湟中縣XX公司與被告趙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在本院於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湟中縣XX公司於2016年11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湟中縣XX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其意思表示真實,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湟中縣XX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湟中縣XX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吳興國
審 判 員 吳永賢
人民陪審員 李泰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