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約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公司違約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④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⑦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⑧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司違約如果辭退員工這種行為是會讓勞動者的利益受到損失,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員工是可以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就可以按勞動才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只要給予了補償才不會引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