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欽民三終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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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一審原告)鍾XX,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浦北縣××××號。

(2013)欽民三終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鐘鼎好,廣西港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黃XX,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縣××鎮×××水××村××號。

委託代理人張XX,XXX律師。

一審第三人XX公司,住所地欽州市××大道××儲備××樓。

代表人容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陸X,該支公司職員。

上訴人鍾XX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浦北縣人民法院(2012)浦民初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於201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阮真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陳XX、陸X參加的合議庭,於2012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香XX擔任記錄。上訴人鍾XX的委託代理人鐘鼎好,被上訴人黃XX的委託代理人張XX,一審第三人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陸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一審法院經審理,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11年8月8日19時許,原告鍾XX駕駛一輛宗申牌輕便二輪摩托車由小江往樟家方向行駛,至Y121線林村村委外村坡路段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越被告黃XX駕駛的桂07-53330號桂花牌多功能拖拉機,在超車過程XX,輕便二輪摩托車先與多功能拖拉機左前輪發生碰刮,之後連人帶車倒在地上,多功能拖拉機左後輪從原告的右腳和摩托車前輪上輾過,造成原告受傷,輕便二輪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後當即被送到浦北縣人民醫院治療,之後又轉到欽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共住院治療84日,用去醫療費85576.10元,被告墊付5226.90元。浦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事故進行調查後,認定原告鍾XX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違反了《XX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黃XX不負事故責任。被告黃XX的桂07-53330號桂花牌多功能拖拉機在第三人XX公司投保交強險,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浦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過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後作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責任認定正確,應予採信。原告關於被告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主張,事實依據不足,不予採納。參照交通事故認定書,一審法院確定被告黃XX沒有過錯,不負事故責任,原告鍾XX存在過錯,負事故全部責任。發生交通事故的多功能拖拉機在第三人XX公司投保交強險,根據《XX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第三人XX公司應在交強險被保險人無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黃XX由於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誤工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營養費賠償請求,缺乏醫療機構的意見,亦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以及一審法院確認的證據,參照2012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標準》,原告訴請的賠償數額:1、醫療費。據原告提供的浦北縣人民醫院、欽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的收費收據,醫療費為85576.10元。2、財產損失費。原告的輕便輪摩托車前輪被被告的多功能拖拉機碾壓受到損壞,雖未修復,未能確定損失數額,但公司願意賠償1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84日,日標準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0元/日×84日=3360元。4、護理費。保險公司願意賠償原告請求的4402.44元。5、交通費。原告雖未能提供交通費票據,但保險公司願意賠償原告請求的200元。原告以上費用合計93638.54元,由第三人XX公司賠償醫療費1000元、護理費4402.44元、交通費200元、財產損失費100元,合計5702.44元。由於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主張返還墊付的5226.90元,因此,原告應將被告墊付的5226.90元返還被告。為簡化手續,該款由保險公司直接在保險賠款XX支付給被告。

一審法院依照《XX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XX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XX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XX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判決:一、第三人XX公司賠償原告鍾XX475.54元;二、XX公司支付被告黃XX5226.90元;三、駁回原告鍾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59元,減半收取879.5元,由原告鍾XX負擔。

上訴人鍾XX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上訴人鍾XX與被上訴人黃XX駕駛的拖拉機左前輪發生碰撞致使上訴人與摩托車倒在公路上,由於被上訴人黃XX不採取緊急剎車措施導致拖拉機左後輪輾斷上訴人的右腳並損壞了摩托車。本案交通事故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上訴人摩托車與被上訴人黃XX拖拉機的左前輪碰撞,摩托車受損,是財產損害事故,此階段的侵權行為XX被上訴人的意識是過失,對所造成的摩托車損壞上訴人可不主張賠償;第二個階段,因被上訴人黃XX不採取緊急剎車措施,導致拖拉機左後輪輾到上訴人的腳,是人身損害事故,此階段的侵權行為XX被上訴人的意識是故意,因主觀故意造成上訴人的人身損害的行為,被上訴人對此階段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一審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唯一證據認定上訴人負全部責任是錯誤的,應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令第三人XX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122000元範圍內賠償後,對不足賠償部份由被上訴人承擔60%的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黃XX答辯稱,交通事故發生地點是左轉彎路段,其是正常行駛,上訴人超越被上訴人車輛後發現前方有來車,就右轉道強行超車,與被上訴人的車輛前輪碰刮導致事故發生,案發具有突發性;路邊是農田有田坎,有人在種田,後面有車輛,若急剎或會翻車,或後面的車輛撞上來造成更大損失;轉彎時車輛不得緊急剎車符合機動車行駛規範,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一審法院作為證據採信是正確的,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第三人XX公司答辯認為,保險公司按交警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及一審判決認定的責任和數額,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依法賠付上訴人是正確的,上訴人上訴無法律依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綜合訴辯雙方的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黃XX對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有責任;一審第三人XX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122000元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案經本院二審審理,確認的法律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現場圖顯示事故發生地的道路是彎道,根據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的調查,上訴人強行超越被上訴人黃XX的車輛時,恰逢對面有來車,上訴人的摩托車與被上訴人的車輛左側發生撞刮導致事故發生。上訴人在本案交通事故XX的行為,違反了《XX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同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的規定,浦北縣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對事故發生的現場進行勘驗和調查後作出的技術性意見書,程序合法,責任認定合理,上訴人在交警處理事故過程XX不服該認定書而申請複核,經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複核決定,維持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意見。所以,一審法院採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無不當。

由於被上訴人黃XX在本次交通事故XX不負事故責任,根據《XX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十七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對於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在交通事故XX無責任的,保險公司應賠償的限額範圍由法律法規規定。一審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主張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認定本案XXXX公司應賠償的數額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根據《XX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1759元,由上訴人鍾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阮 真

審判員 陳XX

審判員 陸XX

書記員 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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