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涉外的仲裁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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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涉外的仲裁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財產涉外的仲裁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1、涉外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執行

對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須提出書面申請,並附裁決書正本。如果申請人為外國一方當事人,其申請書須用中文本提出。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在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應該提供財產擔保。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行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財產不在中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二、涉外仲裁申請執行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1、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必須在中國境內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因此,向我國法院申請執行涉外仲裁裁決,必須是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在中國境內,這是我國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前提。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被執行人居住或住所地在我國境內的證明或者我國境內財產線索,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執行。

2、仲裁裁決必須具有給付內容。

只有只有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才具有強制執行力,而確認法律關係的存在與否;創設新的法律關係、改變或撤銷現存的法律關係的裁決均無執行力,因此涉外仲裁裁決確定的內容必須具有可執行性。債的標的是給付,是債務人應履行的特定行為,如交付財物、支付金錢、移轉權利、提供勞務等各種具體的債務人應為之特定行為。因此,作為裁決的給付內容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行為。作為給付內容的財產,既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非金錢財產;作為給付內容的行為,應是作為義務,即完成一定行為的義務,而不作為的義務不存在執行問題。

3、向法院申請執行的依據必須是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且不違反國家主權、安全以及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法院的強制執行往往對於被執行人來説會造成難以逆轉的財產損失。它是對於財產或財產權利的強制流轉,有時執行中會對執行標的物的種類進行擴張。因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必須是已對被執行人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雖然,仲裁裁決適用“一裁終局制度”,但只有仲裁裁決送達對方當事人時才對其產生執行力。

另外,由於仲裁裁決具有可撤銷性,在執行程序中,一項仲裁裁決的效力可能會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如果一方對裁決有異議,提出撤銷申請,其效力就有待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另一方面,該外國的仲裁裁決必須對於我國的國家主權、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無害。若反之,法院則不能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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