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執行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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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仲裁的執行是怎麼樣的?

涉外仲裁的執行是怎麼樣的?

1.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裁決在中國執行

我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敗訴方當事人是我國公司或在我國境內有財產的外國公司,其拒絕自動執行裁決的,勝訴方可根據我國法律,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中國法律規定不予執行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不予執行,或人民法院自己認為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2.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裁決在中國境外執行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或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領域內,應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二、無效仲裁協議

根據我國《仲裁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提請仲裁的事項應當是平等主體公民、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乃至國家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等有關身份的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的事項不在其內。

(2)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以及準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由於此種情況下所作的意思表示並不真實,在這種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基礎上作出的協議應是無效的。

對於因欺詐而導致合同自始無效時仲裁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我國《仲裁法》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的做法是認定通過欺詐方式訂立的合同自始無效,而自始無效合同的仲裁條款也是無效的。然而目前,國外仲裁製度實踐中都已將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作了擴大解釋,主合同因欺詐而自始無效並不影響當事人根據仲裁條款獨立原則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紛爭。

綜上所述,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如果敗訴方當事人是中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有財產的,在其不能自動履行裁決確實的義務時,勝訴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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