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外仲裁的承認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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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涉外仲裁的承認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對涉外仲裁的承認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中國的仲裁裁決需要其它國家承認和執行的,只要這個國家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國,當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區或其財產所在地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七十二條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二、涉外仲裁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協議原則。

所謂協議原則,是指仲裁機構仲裁權的取得須建立在當事人自願協議基礎之上。當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也可以在案發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當事人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不能行使仲裁權。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建立在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之上。無論是中國當事人或外國當事人,也無論當事人所在國家的大、小、強、弱,他們在仲裁程序中都處於平等的地位,仲裁機構將公平相待、公正裁決

3、獨立裁決原則。

獨立裁決原則,首先是指仲裁機構在仲裁案件時,只能依據客觀事實和法律,實事求是地裁決,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員個人獨立,基於獨立的意志作出裁決意見。

4、保密審理原則。

保密審理即指不公開審理和當事人、仲裁員、證人、鑑定人等承擔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進行情況的義務。對涉外案件不公開仲裁是出於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業保密的考慮。如果雙方當事人申請公開審理,必須徵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認可。

5、參照國際慣例原則。

各國在長期的商業交往中已形成若干慣例,這些慣例既涉及實體法又涉及程序法。涉外仲裁機構在仲裁時,參照這些國際慣例可以彌補我國法律法規的某些缺陷,也利於雙方當事人接受裁決結果,從而合理、迅速地解決當事人間的爭執。

涉外仲裁的法律性質本身就很特殊,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些問題可能也要參照國際法,現在隨着世界經濟貿易的發展,國際上制定的也有一些針對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法規,只要屬於該成員國之內,不管是哪個國家作出的仲裁裁決,都能得到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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