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交通事故人傷調解簡易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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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交通事故人傷調解簡易情形有哪些

一、法院交通事故人傷調解簡易情形有哪些

1、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或者是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如果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及時撤離現場,或當事人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2、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僅對賠償有爭議。

二、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調解

1、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2、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並在調解書上附記。其中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賠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交通事故中在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是不可以調解的,只能是公安機關進行判決。在情節比較輕微的情況下,能協議的儘量協議,畢竟走司法程序進行解決會消耗雙方大量的時間以及雙方大量的精力,對於比較繁忙的人一點也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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