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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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期限

交管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在不同的處理環節都是有期限規定的。比如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應該多長時間,在勘驗檢查階段的期限規定。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介紹處理期限的問題。

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期限:

交管部門對交通事故的管轄權。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受理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門為事故發生地的縣級或區級交管部門,事故的發生如果涉及兩個以上的管轄區域,那麼由事故發生起始點的交管部門管轄。如果涉及管轄權爭議,則由共同的上級指定,但最先發現或接到報警的交管部門都應該趕到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前期處理。

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在接到報案或是出警的指令後,交管部門應第一時間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對於有人員傷亡或是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情形的,還需及時通知醫療急救單位和消防部門。如出現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情節的,還需按規定向上一級交管部門報告並通知事故發生地政府。如果是當事人非現場報警而是事後報警要求處理,那麼報案後交管部門會在3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扣押、檢驗與鑑定。扣押相關物品期限為3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經批准再延長30日。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後3日內(屍體檢驗為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託鑑定機構進行相關檢驗、鑑定,約定檢驗、鑑定時間不得超過20日。

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出製作。自現場調查或是查獲逃逸車輛和司機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事故認定書,檢驗、鑑定案件的事故認定書製作也得在檢驗、鑑定結論出來後5日內。

申請上級交管部門對事故認定書複核結論作出的期限為受理之日起3日內。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會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如果超過了規定的期限怎麼辦?怎麼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請聯繫我們本站的律師為您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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