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胎兒是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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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胎兒是否賠償

一、按照最新的法律規定交通事故胎兒是否賠償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3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可見,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出生”,即生命孕育階段的胎兒完全脱離母體,且出生時為活體,即具有生命能力。本案中損害發生時胎兒尚在母體中,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作為法律上的自然人享有權利與義務,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二、一般車禍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的賠償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後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三)護理費的賠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同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

(四)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於交通的費用。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説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六)營養費的賠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後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在沒有造成重傷、殘疾或死亡的情況下的交通事故中的賠償涉及到了六部分,分別為醫療費、誤工費(如果受害人有穩定的勞動)、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以及營養費。賠償費用與住院時間以及受傷害程度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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