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跑路 - 辦不了房產證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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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房屋的時候大家都是非常謹慎的,因為畢竟購買房屋的款項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在購買房屋需要挑選到一個位置比較好的房子,而且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注意事項是非常多的,這個時候確實容易發生一些事情,那麼。開發商跑路 辦不了房產證的規定是什麼?

開發商跑路,辦不了房產證的規定是什麼?

一、開發商跑路 辦不了房產證的規定是什麼?

1、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再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據此可知,因房地產開發商虛假宣傳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予退房。

二、房地產開發商構成欺詐,屋主有權請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因此,房地產開發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售房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即構成欺詐,屋主因此受損,其有權請求甲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簽訂租房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細節

1、一切以書面為準,口頭承諾視為無效

房屋租賃看似簡單,但是整個過程其實比較繁瑣;在確認房產安全後,後期能否住得舒適安心,關鍵就在於租賃合同的簽訂。一些房東在看房期間表現得十分耐心和熱情,並滿口答應傢俱家電一應配齊並保證使用;許多租户在簽訂合同時,被房東的熱情所麻痺,沒有將房東的口頭承諾寫進合同;在合同簽訂後,房東往往一口咬定,以簽訂的合同為準,不承認不履行之前口頭承諾的種種,此時租户也只能吃啞巴虧。

所以,您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把相關的事項儘可能在合同中以書面的形式體現出來,任何口頭承諾均視為無效。

2、長租短租要寫明,轉租協議可事先約定

目前房屋租賃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簽,不過租户的實際租期卻有長有短,並不固定,如果是長於一年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提前1至2個月與房東預約,簽訂續簽合同。如果實際租期不滿一年,房東卻要求籤一年的,租户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簽訂一個轉租協議,與房東或者經紀公司約定屆時轉租的相關事項,否則租户臨時決定轉租,部分房東可能不願意或者難以及時找到下一個房客,那麼租户就要承擔其中的損失。

首先可以明確的告訴我大家的是,如果開發商跑路,是會對購買房屋的人產生不利的影響,這個時候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其次就是也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具體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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