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的契税是否房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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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的契税是否房產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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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都有哪些契税


企業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税。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税。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税。對在辦理手續前,即已經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繳納房產税。關於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税問題,財税[2010]121號是有新的規定: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税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房產税有兩種計算標準:1.從租計徵,就是按租金收入?*12%計算房產税。2.從價計徵,按房產原值*(1-30%)*1.2%計算。每年5月份為房產税申報期,如當年5月之後有新增房產在九月份需要管理員審核過也可申報,計税依據為=房產原值*70%,税率為1.2%,房產税=房產原值*70%*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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