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 - 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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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麼?小編在這裏告訴大家,離婚過程中,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是其法定權利,法律保障無過錯方在限定的時間內行使法定的權利,除非其自動放棄行使。

協議離婚後,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麼?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為了保護婚煙生活中的弱勢羣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即使採用協議離婚的方式結束婚煙關係,無過錯的一方仍然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夫妻應該互相忠誠,互相尊重。因為夫妻一方法定過錯離婚的,過錯方應就自己的過錯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但是無過錯方必須在一年內提出,若是超出一年的法院不予支持,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協議離婚後是否還能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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