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還能要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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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還能要損害賠償嗎

一、協議離婚後還能要損害賠償嗎?

協議離婚後還是可以索要損害賠償的,但要注意是在辦理離婚登記以後的一年之內。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協議離婚後又提起損害賠償訴請作出規定:

(一)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仍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當事人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後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逾期則不予支持。

二、協議離婚流程怎麼走?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户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④離婚協議書;

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在協議離婚的同時雙方就應該協商解決損害賠償的這件事情,這才是正常的操作流程,之所以在協議離婚的時候雙方都沒有提及任何損害賠償的事宜,個人認為可能是其中有一方根本就不清楚法律上所規定的損害賠償制度。離婚後有相關證據的話還是可以依法維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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